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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容貌管理第十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塑像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具有历史价值和代表性风格的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第十一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挑檐 阳台。房屋外墙以及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立而变更,修饰应当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外部立面变更、修饰不得改变建筑结构和原建筑风格.外沿距原墙体距离不得超过0。3米 第十三条、城市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在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的墙体外立面,门前 窗外 阳台外,外走廊堆放、吊挂设施和物品,二.在护栏,路牌,电,灯 杆等各类设施搭挂,晾晒物品,三,在公共场地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四.在居住区内饲养鸡 鸭,鹅,兔 羊。猪等家禽家畜,五。在户外屠宰禽畜 第十四条.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废水.泥浆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渣土 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设立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池、栅栏作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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