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容貌管理第十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塑像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具有历史价值和代表性风格的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第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挑檐.阳台 房屋外墙以及设施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第十二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立而变更.修饰应当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外部立面变更。修饰不得改变建筑结构和原建筑风格,外沿距原墙体距离不得超过0,3米,第十三条,城市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的墙体外立面.门前、窗外 阳台外,外走廊堆放.吊挂设施和物品.二,在护栏,路牌,电.灯 杆等各类设施搭挂、晾晒物品、三.在公共场地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四,在居住区内饲养鸡.鸭、鹅 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五、在户外屠宰禽畜,第十四条,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废水、泥浆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渣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设立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池、栅栏作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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