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到期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井恢复原状。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阳经营设施的完好.第十八条,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弪营场所的门窗。外墙 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 作业活动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 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所,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标志 场内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第二十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残缺,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以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 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二十一条,在市区地面上设置的市.女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垒,整洁。完好 出现破损,锈蚀、脱落,多位以及丧失功能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斫或者清除,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杂物.二,岸坡.护栏 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 构筑物和存积垃圾,污物.三,各类运行、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