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 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到期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井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范围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阳经营设施的完好,第十八条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弪营场所的门窗,外墙 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作业活动,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 型建筑等 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所.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 第二十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残缺,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以及货车无后挡板 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二十一条.在市区地面上设置的市、女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垒 整洁,完好.出现破损,锈蚀、脱落。多位以及丧失功能的、应当及时维修 更斫或者清除,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水面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杂物.二.岸坡。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 构筑物和存积垃圾 污物 三,各类运行。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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