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镇 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中划定、分别称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原则、体现西夏古都,回族风情,塞上湖城的特色.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有序建设 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空间.城市旧区改造应当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疏解城市人口 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镇,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符合生产发展 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的原则。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五条,市 县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永宁县 贺兰县、灵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镇,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是为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市人民政府审定城乡规划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具体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活动的依据.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