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面申请,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等图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九条,在乡,镇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条、乡。镇 人民政府依据市.县.区 市。人民政府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手续 进行定点放线 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定点放线时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一条、对涉及文物保护.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地标性等重要建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规定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三条、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批准。一,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影响景观和环境的.四,占用街道两侧影响城镇交通安全的 五。占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六、影响文物及风景名胜区保护的。七,占压地下管网设施的.八。影响消防安全的.九。占用河道,沟、渠等水工程保护用地和设施的,十.改变土地用途的、十一.其他影响市容,市貌,卫生,安全的情形,第三十四条,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批准延期一次,临时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场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