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村庄建设用地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 村庄的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村庄集体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生活设施用地和生产设施用地两大类,生活设施用地分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分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第一百一十五条.村庄建设采用宅基地模式的.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地带每户面积一般不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 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264平方米,村集体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在前述规定限额内从紧控制,村庄建设采用新型社区模式的,其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第一百一十六条,村庄的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应当与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应当集中布置、教育设施应当按照市区镇村体系规划及专项规划布点,公共设施配套参照相关技术规范配置并应符合有关行业发展要求。第二节 村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百一十七条 村庄建设应当遵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按照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一百一十八条.村庄建筑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多层及以上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章关于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二、建筑退公路不小于10米,退村庄道路不小于3米、三,建筑退河道蓝线不小于8米.退道路.河道等绿化保护带不小于3米 四,建筑退自然山体 沟壑等应当满足安全防护距离。且不小于10米,第一百一十九条,采用宅基地模式建设村民住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55平方米,3人以下按3人计算、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二、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三,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不得超过3层,室内外高差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不宜超过3 5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当超过4米.四。围墙及房屋外墙不得占压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且退宅基地边界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及当地民俗.涉及毗连或者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五,个人建房除原址、原面积、原高度 原朝向进行危房翻建外、与北侧住房之间建筑间距应当满足1,1,5h的日照间距要求、不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应当取得北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六,个人建房相邻房屋的建筑高度应当基本一致、保持整齐美观,采用新型社区模式建设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