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 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 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 道路新建拓建 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 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 厂 的建设、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 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 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定期清洗。消毒 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