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 准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 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 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 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 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 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 式公共厕所、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 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 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定期清洗 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 迁移的,建设单 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 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