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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的、城区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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