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1.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 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 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10、1、3 除本标准第10 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 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1.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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