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 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 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10 1、3,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 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 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 防烟风机 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1.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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