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1、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 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 1,2.下列建筑物,储罐 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 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 乙类液体储罐.区.10.1 3。除本标准第10.1 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 1.6 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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