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2,下列建筑物 储罐 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 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 乙类液体储罐.区,10,1,3,除本标准第10 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 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 4、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1,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 1.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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