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 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人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 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 以及建筑构配件 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 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 公平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 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五条 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 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二 从事勘察。设计 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三 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 标.投标工作 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 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九.根据需要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