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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质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申领资质证书 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主要、业务经历,三、近期的主要业绩,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 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第八条 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地.市.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 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 不得出卖 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 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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