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包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 实行招标、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 其他 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 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 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 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法另行制定、国外投资项目 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 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选择承包方 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由发包,方申请 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实行委托承包.第十四条,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 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第十五条,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 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 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 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合理报价,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因素 择优选定中标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不得指.定承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