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监理,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一,大 中型建设项目。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 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五。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 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二.组织实施发包 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 设计,施工合同,三,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 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五 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 所授予的权限 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 得泄露,第二十八条.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 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