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3,木结构房屋11 3,1,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11 3 2,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 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11,3,3、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3、3m.2。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 高度不宜超过3m。11.3、4。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11 3。5,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 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11,3.6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 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11,3,7,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 11。3.8、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 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2,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 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 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3、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11 3 9.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 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2.柱子不能有接头,3、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11 3 10,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2,配筋砖圈梁 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2。土坯砌筑的围护墙,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要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3、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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