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木结构房屋11。3。1,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11。3.2,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11,3,3,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3,3m 2,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11 3.4,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11 3。5.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11、3,6、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11。3.7、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11.3,8。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 并用U形铁件连接.8、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2。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3,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11、3、9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2、柱子不能有接头 3.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11。3,10.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2 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2、土坯砌筑的围护墙 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要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 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3,土坯 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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