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以下简称原规范。自1992年发布实施后.为规范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建设,设计管理 安全生产等提供了重要的法规性决策依据.对工厂的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不断深入.烟花爆竹行业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健全,生产企业周边环境的不断变化,社会安全性责任的不断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烟花爆竹行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即工厂化、机械化.科技化。标准化 集约化,推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对于高风险的烟花爆竹行业有必要提升准入的基础条件,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防止重大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为适应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形势和发展需要、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有必要对原规范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本次修订遵循的是安全第一、科技进步。与国际接轨 覆盖行业范围,实事求是,可操作性及全面修订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的规范名称为,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原规范11章。2个附录、共134条。本次修订在原规范的基础上.保留了33条.修改了98条。取消了3条.2个附录 增加了114条。1个附录。规范修订后分12章,1个附录.共245条,主要内容包括工艺,总图。建筑、结构.消防,废水处理、采暖通风。电气等专业的安全必要规定、主要修订内容有。1。对建筑物危险等级进行了修订 将原规范的A级,C级修订为1。1级 1,3级.对1.1级建筑物根据建筑物内危险品的破坏威力分为1、1 1级和1 1.2级,采用1.1、1、2。1,3,的分级方法 首先可以避免与现行国家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 2004中产品等级A、B,C。D相混淆 其次与国际 国内标准接轨、便于交流与合作 2,对生产工序危险等级分类表和仓库危险等级分类表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生产工序危险等级分类表3.1,3.1。包括了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中的全部14类产品的生产工序,比原规范分类更细.更易于操作.同时对部分工序的名称进行了修订、尽可能与行业内其他规范统一.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成果对部分工序的危险等级进行了调整,3、根据国家。行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增加了安全防护的规定 在生产工艺上 提倡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自动监控的生产工艺技术.在安全防护上、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要求采取隔离操作。并采取防传爆,防殉爆措施。在生产工房布置上、对燃烧、爆炸危险性大的工序要求单独设置厂房,体现了 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4,总结工厂的实践经验。增加了临时存药洞的相关安全规定。临时存药洞投资少 使用方便、而且对减少操作人员身边的存药量能起到一定作用。在烟花爆竹主产区应用非常普遍,但是各地的临时存药洞五花八门。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对临时存药洞的设置条件 存药量、安全距离。结构等进行规定非常必要 5.总体规划增加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的内容。扩大了规范涵盖的范围,原规范只对烟花爆竹工厂设计提出规定、没有涵盖经营批发企业仓库等单位,修订后的规范覆盖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监管范围,增加了经营批发企业仓库设计的安全规定.6、对部分危险性建筑物内 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要求进行了修订 对烟花爆竹工厂燃放试验场的安全距离进行了修订 鉴于原规范安全距离标准比较低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重新核算了原规范给出的安全距离数值、结合历史上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爆炸试验的科学研究成果,参考事故调查报告 通过详细计算、对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作了适当调整,对防护屏障的设置提高了要求.以符合提升安全的生产要求,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考虑行业现状.并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附录B中礼花弹基本安全参数 结合工厂燃放试验的特点通过计算对工厂燃放试验场的安全距离进行了适当调整、7,对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进行了修订 吸收了国内、外有关抗爆结构要求、引入抗爆间室特种结构形式,对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在工程建设中采用。8、对危险场所电气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工厂供电负荷等级、防静电,火灾报警 视频监控 安全防范工程的要求.对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重新进行了规定.根据行业危险性建筑物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对其防雷类别进行了适当调整。与原规范相比更符合行业现状,随着烟花爆竹行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型烟花爆竹药物配方 需要对新型烟花爆竹药物的相容性,安全性能参数,TNT当量进行试验测试,建立药物配方与安全性能参数的数据库,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