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艺与布置6 0,1,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宜采取隔离操作。并应坚持减少厂房内存药量和作业人员的原则。做到小型 分散.6。0,2。烟花爆竹生产应按产品类型设置生产线,生产工序的设置应符合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各危险性建筑物或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6、0.3 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的设备.仪器 工器具应满足使用环境的安全要求,6,0,4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洗设施、并应有充足的清洗用水.6.0、5 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品生产厂房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的有关规定、危险品中转库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 且单库不应超过本规范第7,1 2条的规定,临时存药间或临时存药洞的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单人半天的生产需要量、且不应超过10kg,6,0。6 1,1级 1.3级厂房和库房、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6 0,7,1。1级厂房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当采取抗爆间室、隔离操作时可以联建,引火线制造厂房应单间单机布置.每栋厂房联建间数不超过4间 6.0、8。1.3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间联建时应采用密实砌体墙隔开。且联建间数不应超过6间。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2,机械插引厂房工作间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且每个工作间应为单人,单机布置.3,原料称量、氧化剂的粉碎和筛选,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应独立设置厂房,6 0。9 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且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6,0 10 有固定作业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得和危险品生产厂房联建.6 0,11。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除更衣室外的辅助用室,1,3级厂房内可设置生产辅助用室,如工器具室等.6 0、12.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置临时存药间或在厂房附近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间与操作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或不小于370mm的密实砌体墙隔开、临时存药洞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0条和第8,1 6条的规定、6,0 13。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工艺布置应便于作业人员操作,维修以及发生事故时迅速疏散,6、0,14.对危险品进行直接加工的岗位宜设置防护装甲.防护板或采取人机隔离、远距离操作、对于作业人员与药物直接接触的混药、造粒。装药等工序应设置防护隔离罩.隔离板或其他个体防护装置 对有升空进射危险的生产岗位宜设置防进射措施.6。0。15。1,1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9。0m2 1,3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4.5m2、6,0.16、有升空进射危险的生产厂房与相邻厂房的门。窗不宜正对设置,若正对设置时,在门 窗前不大于3.0m处应设置拦截装置.拦截装置的宽度应大于门窗宽0,5m 每侧,高度应超出门窗高1.5m、高出的1.5m应斜向本建筑物。倾斜角度30 45、6,0 17。烟花爆竹成品,有药半成品和药剂的干燥 宜采用热水,低压蒸汽或利用日光干燥,严禁采用明火烘干 干燥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干燥厂房内应设置排湿装置 感温报警装置及通风凉药设施.2.热水,低压蒸汽干燥厂房内的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的有关规定,3。热风干燥厂房可对没有裸露药剂的成品。半成品及无药半成品进行干燥.当对药剂和带裸露药剂的半成品采用热风干燥时。应有防止药物产生扬尘的措施、烘干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有关规定 4。日光干燥应在专门的晒场进行、晒场场地要求平整.危险品晒场周围应设置防护堤、防护堤顶面应高出产品面1m 6,0,18 晒场宜设置凉药间或凉药厂房.当有可靠的防雨和防溅措施时.可不设凉药厂房,6.0,19,运输危险品的廊道应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不宜与危险品生产厂房直接相连。6,0、20 产品陈列室应陈列产品模型 不应陈列危险品,陈列实物时应单独建设陈列场所.并应满足本规范中的有关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