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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八条、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 设典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二 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四 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或者设典合同 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册上记载后,向抵押权人.典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其主债权或者典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 设典合同存续期间.抵押人 出典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门牌号.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 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灭失 依法转让或者抵押合同.设典合同依法终止的 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三,房屋他项权证、五。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 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法律文件,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抵押人拆除、翻建,改建等行为足以使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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