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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房屋权属证书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人和组织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出售公有住房 集资建房的单位不为职工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三 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 四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非登记机关违法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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