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房屋权属证书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人和组织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单位不为职工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三.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非登记机关违法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