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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房屋权属已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第四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 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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