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五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 由教育 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 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 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 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四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 设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十三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