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 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非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 进行配套建设,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 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 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 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告,并停止施工 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后 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 同时报告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