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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迁移、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 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 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二.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 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 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 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 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 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第三十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 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井盖设施应当完好,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色彩,图样,标高一致的井盖,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 柜 原则上要入地、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在指定位置设置、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 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柜 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箱。柜,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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