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 变更管护责任的 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 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 迁移、更改 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 将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 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 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巡查 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二。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 更换.维修 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 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 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 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第三十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 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色彩,图样。标高一致的井盖 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柜。原则上要入地.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在指定位置设置.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 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柜,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箱。柜.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