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 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承担城市管网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 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