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将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纳入应急管理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制定相应的保障预案 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经费,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与供水,供电 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居民住宅发生火灾 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秩序。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 清理火灾事故现场、不得擅自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品,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认定火灾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参加群众非遇险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