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将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纳入应急管理项目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器材装备和物资 并制定相应的保障预案.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 配备和改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经费、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与供水 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 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 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秩序。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事故现场 不得擅自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品,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认定火灾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认定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参加群众非遇险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