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酿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的单位 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等安全设备不进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被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 依法给予处分,一 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二.对危害消防安全的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接到火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四.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