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酿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的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等安全设备不进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的 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 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二.对危害消防安全的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接到火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四。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