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工程交工验收15 0,1。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后。应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办理交接验收手续,15。0.2 工程交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应确认下列内容.1,施工范围和内容符合合同,设计文件的规定.2,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15、0.3.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提交下列竣工资料,1 管线敷设竣工图.2。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文件、3。工程洽商记录,4,材料、管件.设备出厂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及设备说明书 5、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其内容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1。管沟开挖检查记录。2,管线下沟、回填质量检查记录.3。管线焊口组对及焊缝外观检查记录.4。管线、弯头 连头检查记录表,5 焊口返修质量检查记录表、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7 管线工程隐蔽检验记录,8.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表,9、管线穿越公路,铁路 河渠质量检查记录,10,穿越管线水下稳管检查记录,11 穿越管线就位检查测量记录 12。跨越混凝土墩、塔检查记录.13 跨越索塔施工检查记录,14、管线清管,测径记录,15。压力试验及通球扫线检查记录.16、防腐补口 补伤剥离强度试验报告,17,管线防腐补口质量检查记录表,18,防腐绝缘层电火花检漏记录、19,阴极保护检查记录,20.水工保护工程检查记录表,21 回填土夯实检查记录.22、焊缝无损检测报告,23 焊缝无损检测复探报告,15、0,4、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