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辅助建筑9.3、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辅助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或当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规定,9.3。2.车间办公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车间办公室可布置在生产车间内、可与其他辅助建筑联建,2、车间办公室内噪声级不应超过70dB.A,9.3,3,生产辅助车间设计应满足各主体专业要求,并应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9。3,4。备件库可单独设置或置于生产车间内,生产车间内的备件库应有围护结构与生产区相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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