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 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 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 现有住房属危房的,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 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 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