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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 现有住房属危房的,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 扩建或迁建的 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二.未成年人。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的要求、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 公共绿地 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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