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 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 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四,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 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五 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 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 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 召集乡 镇 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四,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七,建房户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 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 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镇 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 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 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