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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 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 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 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 镇。建设 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 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五,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 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 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 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 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 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四 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六 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七.建房户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 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 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 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 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 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 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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