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生活热水5,3、1.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供应热源,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3时 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5,3.2,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机组直接制备热水,当采用锅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4 2 5中的限定值。5.3,3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 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5,3 3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表5 3.3.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 W,5,3 4、小区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水加热 热交换站室宜设置在小区的中心位置。5。3、5.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中、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大于等于5m3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5 3.6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同区。并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 5、3、7。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 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选用.5,3 8.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1。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宜进行监测.2.对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宜进行监测。4、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