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本办法确定的监督检查 备案审查职责的,二、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不符合要求、未按照备案机关的备案审查意见予以改正的.三。违反上层级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拒不改正的,四 违反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批准建设活动的,五 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行政许可权限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变更规划许可决定的 七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临时建设的、八.对不符合规划认可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规划许可的规定编制勘察 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勘查,设计单位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由认定机关取消资格认定、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测量单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2 4,的罚款,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