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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