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一.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 不宜小于20米.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第十三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一.依据、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二.南北向平行布置时 最小正面间距按、中 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其它方位按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5、0 2、2中的方位折减系数进行换算.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三、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得小于20米。四,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第十四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二 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间距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 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应小于20米、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 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第十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三 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 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单层传达室 配电室、泵房,换热站等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十八条 特殊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与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标准。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多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二 高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 2退让正面地界,且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多层建筑退侧面地界不小于3米.高层退侧面地界不小于6。5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10米.第二十一条.建筑沿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城市紫线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距离。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8米、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 工程管线 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第二十三条,遇有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和退地界参照相应规范另行确定。第二十四条.除大型公共建筑等有特殊要求外,多,高层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8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面宽按最高建筑执行、四.临城市道路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侧面间距及正面退道路红线距离,临地界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正面退地界距离,第二十五条。地下建筑物退地界距离。在满足管线敷设,施工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为5米,深度超过30米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