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政工程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管理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第五十五条 中心城区排水设施应当满足雨污分流的要求 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应全收集.经处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排放.第五十六条 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与现状水厂 泵站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第五十七条,污水处理厂周边应当设置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水处理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生活居住类建筑 第五十八条、建、构。筑物与城市水源输水管涵净距不应小于10米,建。构,筑物与净水输水主干管净距不应小于5米,第五十九条,排水泵站应当独立安排并设置围墙.且与生活居住类建筑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采用地下式布置且地面部分为绿化的。间距可适当减小。第二节、能源工程第六十条 中心城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变压等级变电所应采用户内式结构,在公共建筑集中区域.变电所应选用小型户内式或地下式结构,鼓励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合建 或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建设地下或半地下变电站,第六十一条,新建10千伏配电所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或箱体结构.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0千伏开关站宜与10千伏配电所合并设置、第六十二条.中心城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电缆,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应沿道路绿化保护带.河道保护带同塔多回架设.地下电力电缆可采用沟槽方式或排管方式敷设。同一路段上的电力电缆可同槽敷设 第六十三条、输电线路不得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不得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第六十四条,城市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各类城市燃气管道应采用直埋方式敷设、并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保护 第六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全部接入天然气,第六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建筑物下 并不得在下述场所敷设,高压走廊.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堆场 二。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三,布置在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4Mpa、且应采取保护措施,四、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路时应加套管,第六十七条,设计压力大于1 6MPa的地下燃气管道宜沿城市绿化隔离带或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并应符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第三节 管线综合第六十八条,城市工程管线宜布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应结合道路网规划,采用地下敷设,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在城市道路下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有条件的可建设城市管线综合廊道、现状10千伏以下电力架空线和电信、路灯 有线电视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第六十九条,不具备开挖条件或者道路红线内无敷设空间 且道路两侧有绿化保护带的,可在绿化保护带内设置 但埋深不得小于1米 第七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设计并实施管线工程。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各种管线的附属设施以及专用管线、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第七十一条.各种工程管线不得上下平行重叠埋设,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1。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3,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5。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四节,环境卫生工程第七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厂用地周边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周边可设置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第七十三条。在城市居住区.商业街区,道路广场 公园、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应当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公共厕所.道路两侧规划绿化保护带宽度大于15米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可设置在绿化保护带内 但不得妨碍城市管线的敷设,第五节,城市防灾设施第七十四条.确定消防站的布局。应当符合消防人员接到出动指令后五分钟内可到达辖区边缘的要求 消防站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单位一般不宜小于200米,第七十五条 城市消防通道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1.消防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12。12米.对于高层住宅,回车场不宜小于15,15米、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18米 3、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米,第七十六条。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间距不大于120米、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置消火栓。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距道路路缘石距离不大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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