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高度规划管理第四十五条,建筑高度均应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并按建筑高度分区进行控制 第四十六条、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还应综合考虑节地,节能及居住的舒适性要求.最高不超过100米 第四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实施保护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重要区域.主要干道、重要节点等特殊景观区域和视线控制走廊、均应编制详细城市设计,进行建筑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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