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性资金包括下列资金,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融资资金,四.以转让 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者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 五 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市政府投资新建 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市政府投资非工程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下列项目。一 城建。交通、农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体育,广电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四,其他需政府投资的项目.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投资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机关事务管理.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