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主要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并按有关程序报市人大审查批准 第八条,安排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续建和收尾项目。条件成熟项目.第九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期限 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三 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有关机关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项目单位下达.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 确需调整项目投资额度或者增减项目的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 准确地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