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 未依法实行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承担政府投资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者相关方违规操作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将其不良行为予以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第三十八条,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三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