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项目单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 市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需首先按程序落实资金 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安排超出部分建设资金。第三十条、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 算审计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 未经审计的。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报告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 以上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项目进度和审查。审计结果、遵循、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全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结算审查,审计完成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保,节能.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有关建设档案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