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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容貌与秩序第三十三条,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第三十四条.世界遗产地 风景名胜区。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 港口,渡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五条。城镇园林绿地应当定期维护 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第三十六条.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七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堆放杂物、垃圾,道路 桥梁建筑限界内既有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挖掘各类道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 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临街树木.绿篱 花坛,池 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规范货车通行.第四十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 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 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第四十二条,在城镇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现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 对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砂浆、第四十三条,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 导向牌,指路标志牌、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禁止在城镇道路 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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