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区的容貌与秩序 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建筑立面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改正 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搭建.堆放 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二 在城镇道路 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有关摊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四、使用高音喇叭 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的。二,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抛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除 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 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 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