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以钢为基材的结构胶4,4.1.本节规定适用于以钢结构构件为基材.基层。粘结加固材料用的结构胶及其配套底胶和修补胶的安全性鉴定,4、4,2、以钢为基材粘合碳纤维复合材或钢加固件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基本性能鉴定和耐久性能鉴定,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加固用胶的设计使用年限、均应按不少于50年确定。2,结构胶的基本性能和耐久性能鉴定 应分别符合表4,4 2.1。表4,4 2,2和表4。4,2 3的要求、其耐侵蚀介质性能的鉴定应符合本规范表4,2,2,5的要求,3、胶的粘结能力检验、其破坏模式应为胶层内聚破坏.而不应为粘结界面的粘附破坏。当胶层内聚破坏的面积占粘合面积85,以上时,均可视为正常的内聚破坏,4,用于安全性检验的钢材表面处理方法.包括脱脂.除锈。糙化.钝化等 应按结构胶使用说明书采用.检验人员应按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 5,当有使用底胶的要求时,检验,鉴定对其性能的要求、不应低于配套结构胶的标准,对粘结钢材用的底胶.尚应使用耐蚀底胶、4、4.3.以钢为基材结构胶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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