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以钢为基材的结构胶4。4.1、本节规定适用于以钢结构构件为基材,基层,粘结加固材料用的结构胶及其配套底胶和修补胶的安全性鉴定.4.4。2.以钢为基材粘合碳纤维复合材或钢加固件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基本性能鉴定和耐久性能鉴定。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结构加固用胶的设计使用年限。均应按不少于50年确定。2。结构胶的基本性能和耐久性能鉴定,应分别符合表4,4.2、1,表4.4,2,2和表4,4.2,3的要求。其耐侵蚀介质性能的鉴定应符合本规范表4,2、2,5的要求,3、胶的粘结能力检验、其破坏模式应为胶层内聚破坏。而不应为粘结界面的粘附破坏,当胶层内聚破坏的面积占粘合面积85,以上时、均可视为正常的内聚破坏 4、用于安全性检验的钢材表面处理方法 包括脱脂.除锈.糙化,钝化等 应按结构胶使用说明书采用,检验人员应按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5.当有使用底胶的要求时、检验,鉴定对其性能的要求,不应低于配套结构胶的标准.对粘结钢材用的底胶,尚应使用耐蚀底胶,4、4,3.以钢为基材结构胶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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