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5 8,1、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能对本规范第5、8,3条,第5,8 7条规定的信息进行录入.编辑.更新、2.能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汇总 归档存储,3.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 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业务信息交互、共享 4,能在消防基础数据平台层面上与消防监督 部队管理 社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交互、共享 5,能实现不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移植。转换 关联。整合.6、能根据应用需求对各类信息进行检索查询.统计分析.并能以图表方式展现 7、能根据应用需求对重要,敏感的信息实行关联,跟踪和预警.8.能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各类信息及其统计分析结果,9、能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10、具有用户管理.权限管理 版本管理功能.5。8、2。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分类与编码 数据结构、信息交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8,3、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信息应包括接收报警情况,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等 5.8,4.消防资源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实力。消防车辆状态 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消防水源。灭火剂,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灭火救援专家 战勤保障等信息、5 8.5,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危险化学品、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灭火救援技战术以及气象等信息,5。8,6、灭火救援行动类信息应包括各类灭火救援预案信息,力量调度和灭火救援行动情况等。5,8.7,灭火救援记录和统计类信息内容应包括接处警录音录时信息、灭火救援作战记录信息,灭火救援统计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