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5、13、1,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需求设置固定卫星站,移动.车载,便携 卫星站、建立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之间点对点通信、2.应能与地面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相结合,互为补充。3,应具有双向通信能力、能以透明方式实现语音 数据。图像等传输、4,应提供以太网接口。IP、能与各种通信终端设备连接,传输符合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TCP,IP.的信息、5 数据通信速率应能满足业务需求.并具有动态的按需分配带宽功能 6,卫星站应具备电动捕星或快速自动捕星、程序引导、功能.7 移动卫星站架设和开通时间不应大于15min、5,13。2、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传输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语音传输速率不应小于8Kbit。s。2、数据传输速率不应小于64Kbit s.3,图像传输速率不应小于384Kbit,s。5。13.3,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应采用Ku频段卫星转发器,5。13,4,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建站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星通信设备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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