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1 规模与布局2.1.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的现状产生量及其预测量 处理处置技术的可行性 经济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2。1 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等需要、选址距居民居住区,人畜供水点等敏感目标的卫生防护距离 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且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2.洪泛区和泄洪道,3。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4。自然保护区,5,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2,1。4.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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