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1,规模与布局2。1。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的现状产生量及其预测量。处理处置技术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2,1,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等需要 选址距居民居住区,人畜供水点等敏感目标的卫生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且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2、洪泛区和泄洪道,3、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4 自然保护区、5。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2.1。4,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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