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归档,第十八条。立卷责任人在完成文书材料立卷后,应当将行政处 罚案卷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十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永久保存,一 罚款数额巨大的 二.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三.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吊销执照。撤销登记的、四.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案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1、亿元以上.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立卷,要求对行政处罚案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办理接收手续 在案卷封皮上填写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的卷号,不合格 的,应当要求立卷责任人重新整理装订,第二十一条。办理接收手续后,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 案卷置于规格统一的卷盒中 并在卷盒相应位置填写所存案卷的起 止卷号和保管期限,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案卷的卷号按照结案.销案 时间编制 编号格式为.年,价监。检,卷.号 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正卷在卷号后加。正。副卷在卷号后加.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 卷号后加。简。销案的案件.在卷号后加 销、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案卷一经归档 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卷内文书材料.确需修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修改.并由案卷管理人员在卷内备考表中详细记录修改的,时间。内容和原因等信息.卷内备考表的格式详见附表,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附有证据袋的.应当在证据袋上标,明对应的卷号,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行政处罚案卷及其对应的证,据袋,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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