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由价格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案卷立卷,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归档和利用,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3 年,7、月。1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6 月、22,日印发的,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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