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卷.第六条 承办案件的检查 调查 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 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卷。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 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检查。调查.通知书。三 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调查.检查 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 四 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扣押 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 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 陈述 申辩笔录、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八 听证笔录。九,责令退款通知书、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十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 应当逐页统一编,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案卷封皮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 卷号,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第十五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已破损 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210mm、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 三、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 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 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五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 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 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200、页,第十七条 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 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