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卷,第六条,承办案件的检查 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 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 隐匿、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第八条、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卷.副卷 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 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检查。调查 通知书,三.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调查.检查.调查 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 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 表 四.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 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 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陈述,申辩笔录.七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八、听证笔录。九,责令退款通知书。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十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 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 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 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批示 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 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 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卷号.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 者使用计算机打印,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第十五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 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 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210mm 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三。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 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 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 便于翻阅 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200.页,第十七条.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