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卷利用,第二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八条,其他价格主管部门,各级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 卷正卷,确需了解副卷有关内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副卷。第二十九条,借阅人、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短缺,污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记录案卷受损.修补情况,第三十条。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阅读、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对卷内的文、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第三十一条,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摘抄或者复制.借阅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二条.调阅案卷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调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三条.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查阅。借阅、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 卷内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