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卷利用,第二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 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八条,其他价格主管部门,各级司法 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正卷.确需了解副卷有关内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查阅副卷、第二十九条 借阅人,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短缺。污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记录案卷受损、修补情况,第三十条 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阅读,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卷内的文。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第三十一条。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摘抄或者复制 借阅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二条、调阅案卷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摘抄或者复制。调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 第三十三条。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 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 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 查阅、借阅,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复制件.